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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银监会浙江监管局、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银监会浙江监管局、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金融办〔201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0-04-29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金管〔2023〕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浙江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

2015年1月22日


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与互联网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相互融合的新兴产物,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金融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大数据金融以及互联网金融门户等新兴业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有效推进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模式创新,为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提供了体验式、便利化服务,为我省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为促进我省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把我省打造成全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现制定如下办法:

  一、明确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走新型专业化金融服务模式之路。互联网金融应坚持以支持实体经济为根本,以市场化发展为导向,以金融法律法规为边界,以客户的真实需求为动力,以保护消费者为核心,更好地向小微企业、“三农”和城乡居民提供规范服务。推动互联网金融与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跨境贸易等领域融合发展,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

  (二)坚持开放包容,走创新发展之路。进一步发挥我省金融创新能力突出、网络经济发达、社会资本充足的优势,鼓励互联网金融将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融入到金融创新中,以更加开放包容的态度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促进融资、交易、理财更加高效、便捷,提升核心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三)坚持风险底线思维,走合规经营之路。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坚持底线思维,在业务发展上遵循相应规则,坚守业务边界和风险底线,建立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接受适度的监管,不断提升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走可持续、经得起风险考验的发展之路,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

  (四)坚持信息披露公开透明,走阳光化发展之路。互联网金融企业应提升业务透明度,做好信息披露,强化风险揭示,严格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信息安全。金融消费者也应从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和自己隐私的角度出发,掌握互联网使用的信息和金融投资的基本知识,培育信息安全和风险投资的意识。

  二、明确应遵守的规则,推动持续健康发展

  (五)互联网金融应严守法律底线。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在不触碰法律红线的空间内创新发展,严格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今后出台的法律法规,牢牢守住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非法经营等法律底线,严控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六)第三方支付机构应遵守的主要规则:

  1.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支付机构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

  2.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3.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应当与自有资金分户管理,且必须全额缴存至符合要求的备付金银行中。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4.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切实落实客户实名制规定,有效识别客户身份信息,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支付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告可疑交易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七)P2P网络借贷平台应遵守的主要规则: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明确为借贷双方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供小额借贷信息服务的定位,从事信息中介业务,不得从事贷款或受托投资业务,不得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2.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不得接受、归集和管理投资者资金,不得建立资金池,原则上应将资金交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存管。

  3.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自身为投资者提供担保,不得出具借款本金或收益的承诺保证。

  4.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充分披露融资项目、经营管理等信息,不得故意隐瞒、虚构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相关的必要信息。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不得在宣传中出现虚假、夸大、误导性的表述,不得向客户违规承诺或宣传保本。

  (八)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应遵守的主要规则:

  1.股权众筹不得向社会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应当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参与其业务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警示风险底线,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3.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投资者可以按照投资合同约定的时间,获取约定的融资项目信息,不得出现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披露。

  (九)金融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应遵守的主要规则:

  1.金融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开展公募基金销售业务,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规定,做好销售结算资金的归集、划转及存管等业务环节,不得侵占或者挪用投资人资金,保证结算资金安全。

  2.金融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应当严格落实销售适用性原则,通过合理有效途径对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评价和风险提示,不得向投资人推介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不得以默认同意或类似方式完成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文件签署和风险确认。开展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3.金融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应当规范业务宣传,真实、准确、完整反映金融产品的收益特征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