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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强空间要素保障助推新制造业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强空间要素保障助推“新制造业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规划资源发〔2019〕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规划资源发〔202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单位:


《加强空间要素保障 助推“新制造业计划”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26日



加强空间要素保障助推“新制造业计划”实施办法



根据《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市委〔2019〕17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具体政策解释说明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空间要素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1.建立存量工业用地严管制度。根据全市工业用地现状调查成果,以工业用地合法权属为前提,对全市用地性质为工业的280平方公里,由市规划资源局统一实施赋码管理,锁定坐标、逐宗编号,纳入“一张底图”和“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实行规划严控,使用严管,确保不减少。

各区、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也要实行准出严管,因规划实施等原因确需调整或减少存量工业用地面积的,应按“占一补一”“先补后占”的要求,补充存量缺口,首先在本行政区域内补划,若区域内无法落实补划的,也可以采取与市内其它区域协作的方式实现异地补划。采取区域内补划的,应在2019年底前明确数量和位置;采取区域外协作平衡的,应在2019年底前明确协作对象,2020年3月底前明确数量和位置。

2.落实工业用地空间规划。按照“一张底图”的要求,在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的基础上,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优先利用各区、县(市)批而未供和低效利用土地支持工业发展,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工业用地布局规划编制,将20平方公里增量工业用地落实到具体地块,同时预留一定面积的工业用地弹性空间。到2025年前,确保全市工业用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公里。

3.建立新增工业用地保障机制。按照“存量缺口+新增量”的模式,框定未来几年我市新增工业用地总量,其中:存量缺口部分应在2022年前予以补足,新增量在2025年前完成供应。

市规划资源局根据全市工业用地布局规划,分解下达各区、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新增工业用地供应任务,明确新出让工业用地占年度出让土地的比例要求,并将其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予以落实,对工业用地出让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区、县(市),暂缓其经营性用地出让。

4.降低用地成本。

(1)管控出让起价。按照不高于长三角同类城市平均地价水平的要求,各区、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建立项目质量与工业地价联动机制,对重点培育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以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的招商引资项目,可在不突破《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基础上,研究确定工业用地出让起价。

(2)推行弹性出让。各区、县(市)可通过采取“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缩短出让年期”等灵活的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30年期一次性出让的,土地出让起价按照0.6系数确定;“先租后让”的,前6年的租金按总地价的10%确定,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设定抵押权时,抵押价值可按最高不超过总地价的20%确定。实现抵押权时,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行使优先收购权。租赁用地履约情况考核达标后,以协议方式签订剩余年期土地出让合同,并收取30年期总地价扣除已缴纳租金后的差价。

(3)降低住宿成本。在杭年度缴纳税收5亿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自建人才租赁房、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建设职工租赁房以及属地政府(管委会)指定机构或国有独资(控股)公司等集中建设职工租赁房,具体操作办法及监管要求按照《杭州市降低企业职工住宿成本和建立“退二进三”调节平衡机制的实施细则》(杭政办函〔2019〕49号)规定执行。

(4)优化供地模式。各区、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加强产业项目遴选论证,项目用地规模较大的,要合理确定首期用地规模,实行规划预留,待首期项目用地建成后,方可供应二期用地。鼓励加大工业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对暂时达不到供地标准的企业,先以租赁厂房的方式保障用地,培育至符合供地标准后再供应单宗土地。推行组团式供地,按照产业平台主导功能定位,推进同类型、上下链企业集聚发展、集中供地、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实行配套服务设施共建共享。

5.鼓励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符合规划用地性质前提下,企业需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应编制项目可行性方案,由属地规划资源部门召集发改、经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集体论证,在符合市政容量、交通容量、环境承载力、景观风貌等前提下,容积率宜高则高,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绿地率可在区域内统筹平衡。经属地规划资源部门论证同意后,按规定完备控规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企业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可按容积率提高部分占提高后容积率的比例,折抵本地区工业用地面积,但折抵面积最多不得超过原工业用地面积的50%。

现状为工业用地,但规划已调整为非工业用地的制造业企业,可以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在选址范围内技改及省市重点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由属地政府召集发改、经信、生态环保、规划资源等部门进行集体研究,其中:项目是否“评估后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小且环境风险可控”,由受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机构负责评估并经生态环保部门确认;项目是否“属于省市重点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由发改部门负责确认;规划是否“五年内暂不实施”,由属地政府负责确认。经属地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属地规划资源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在附件上明确为过渡性项目,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过渡性项目期限暂定五年,最多允许延期一次。

行业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新建的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因孵化上下游产业链关联企业需产权分割的,经属地区(县、市)政府批准同意,规划资源部门可按幢、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办理分割转让手续,不结算土地出让金差价。

6.强化工业用地全流程闭合管理。全市域、高标准实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对新供工业用地,实行“建设期+投产期+剩余年限使用期”分阶段权证管理,构建土地赋权与承诺兑现挂钩机制,达产验收通过前,不动产登记证书备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以土地出让总价款为最高抵押额。

对供而未用的工业用地,在新受让企业落实履约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重新约定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开发投资总额未达25%以上的,签订转让合同后,可先行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按照“亩产论英雄”改革要求,对用而未尽的工业用地,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各区、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对原用地单位合理补偿后予以收回并重新供地,也可以经属地政府批准同意,并落实履约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由原用地单位直接转让给其他企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关于《加强空间要素保障 助推“新制造业计划”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制造业空间要素保障,根据《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市委〔2019〕17号)文件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2月26日下发了《加强空间要素保障 助推“新制造业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具体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市委〔2019〕17号)印发实施,对加强土地要素保障提出了具体要求。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具体政策解释说明的通知》(内部文件),明确要求各牵头职能部门在2019年底前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全市“新制造业计划”大会上明确指出,土地是制造业发展的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