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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发〔2015〕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泰政办发〔2019〕32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6日

泰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项目大突破”决策部署,落实全市项目大突破动员大会精神,促进外经贸平稳增长,推进全市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融合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招引高端国际资本

第一条  支持招引总部经济。对国际性大企业,在泰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且在泰设立综合型总部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设立管理中心、研发中心(机构)、营销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等职能总部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鼓励企业高位嫁接。对与全球500强、世界行业前5强企业进行高端合作,实现高位嫁接的企业,给予2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

第三条  鼓励企业参展。对外经贸企业(包括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下同)参加部、省组织的境外展会,对其摊位费、展品运输费在省补助的基础上给足80%的补助。参加市商务部门组织的境内国际展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国际展会,给予每个标准摊位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出口或进口规模超过1亿美元并列入省、市试点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或平台,在省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中小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的,对企业当年实缴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在省补助基础上给予总计不超过80%的补助。对在境外设立、并购营销机构建立营销网络的,给予企业境外实际投资额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经省考核认定的贸易摩擦预警点每年给予3万元补助;对外贸企业参加进出口公平贸易案件的费用,在省补助基础上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鼓励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外经贸企业开展面向国际市场的自主品牌建设,对其境外商标注册、出口产品认证、境外宣传广告、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等费用,在省补助基础上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全额、同一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省级国际知名品牌企业或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