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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年5月24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2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云府〔2024〕30号规定, 修改内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云浮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下称“融资专项资金”)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或者个人转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二)第五条修改为“成立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分行、云浮金融监管分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等单位,负责指导和监督融资专项资金运作、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三)将第六条中的“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修改为“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合作银行应当同意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与资金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的运营主体签订合作协议。”

  (五)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中的“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修改为“符合合作银行转贷、续贷条件”。

  (六)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合作银行推荐的其他类型贷款主体,应当经资金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认可。”

  (七)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转贷或续贷额度以内。单笔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1天。”

  (八)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遵循以下原则依次对企业、个人实施转贷扶持”修改为“遵循以下原则依次对企业、个人实施转贷、续贷扶持”。

  (九)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修改为“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续贷手续”。

  (十)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贷款银行应当建立需求企业、个人预警机制,在同意转贷或续贷后至资金划拨前,若发现借款企业、个人发生重大风险情况(如借款企业、个人涉及诉讼、法院查封账户和抵押物等),应当及时通知风险管理平台和资金管理平台。”

  (十一)将第十六条中的“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统一修“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

  (十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分行、云浮金融监管分局对融资专项资金业务应当给予各贷款银行相关政策支持,切实帮助企业降低转贷、续贷成本。”

  (十三)删除第二十二条。

  (十四)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其中的“有效期至2025年5月25日”修改为“有效期至2030年5月2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

云浮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中小微企业、个人维护银行信用并及时获得银行转贷、续贷支持,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48号)、《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 ( 粤府〔2015〕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浮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下称“融资专项资金”)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或者个人转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由市属全资国有企业出资设立融资专项资金,融资专项资金总规模10000万元。

第四条 融资专项资金应当遵循“自愿选择、安全第一、专项专用、封闭运作、循环高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成立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分行、云浮金融监管分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等单位,负责指导和监督融资专项资金运作、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第六条 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承担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的日常协调工作,履行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的监管职责,按照“规范运作、严控风险”原则,对资金使用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

第七条 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下设资金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具体职责分别为:资金管理平台负责开立融资专项资金的专款账户,资金实行封闭运作、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风险管理平台负责控制运营风险,为融资专项资金提供担保,制定配套业务制度和流程,审查相关法律合同文件,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

第八条 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依法委托第三方作为运营主体负责管理资金管理平台,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委托政府性担保公司负责管理风险管理平台。

资金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的运营主体与相关银行就本办法的合作事宜签订合作协议,并与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或者个人签订相应合同。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当同意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与资金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的运营主体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大对融资专项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积极支持转贷企业或者个人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不得推荐企业或者个人使用民间高利贷转贷,不得通过设置条件、降低评级来限制企业或者个人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融资专项资金支持的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内进行商事登记,诚信经营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和有实体经营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户等),产品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