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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青财税〔2021〕4号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条件

  申请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的规定。

  二、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需填报《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附件1)(以下简称《扣除资格情况表》),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三、申报程序

      申请单位可以选择“现场报送和邮寄”等方式提交资料。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可通过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官网下载《扣除资格情况表》,据实填报,将加盖公章的《扣除资格情况表》一式二份和申报资料一份报送市红十字会等市级业务主管部门;

  (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收集到的《扣除资格情况表》进行汇总,填制《XX年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连同收集到的申报资料,一并转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联合市税务局依据124号文进行审核,同意后,联合发文公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在各自官网发布。

      四、时间安排

    材料受理截止时间:次年4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