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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4-17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有关取消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审批事项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第九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表》的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
同时,对《鉴定表》做了相应修改,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第五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第七条修改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后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调整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进行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04月24日????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发文背景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了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审核、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和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审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事项。为此,需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此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及加强后续管理要求。
二、主要调整的内容
(一)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修改
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的相关规定,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依职权对无法据实征收的非居民企业的一项征管行为,不是以纳税人申请为前提的,为避免歧义对相关表述进行修改,删除该条第二款,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程序及工作要求,规定了办理时限,修改关于“审核”的表述。同时,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做相应修改。
(二)对《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修改
就目前的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看,企业实际管理机构的概念及其所在地的判定标准还不够清晰,据此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往往有争议,如果对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事先明确,
【涉外税收】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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