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商局关于修订《南京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确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工商规〔20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1日《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宁市监法〔2019〕300号)规定,暂予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宁市监法〔2021〕354号)规定,保留。
各区市场监管局,江北新区科创局,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
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规范南京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确认和管理工作,依托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全市自主品牌发展战略实施的步伐,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
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的精神,市工商局对《南京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确认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正式印发,原办法(宁工商标〔2010〕30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8月23日
南京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确认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的精神,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为规范南京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确认和管理工作,依托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全市自主品牌发展战略实施的步伐,进一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标品牌培育基地是指在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某一产业领域相互之间具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组成的有机整体,经由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确认并对其组织实施的商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活动进行管理,集中培育自主品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的确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的确认和管理工作。各区市场监管局、江北新区科创局和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以下简称“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内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的行政指导、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的确认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商标品牌培育基地实行申请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推荐,由相关产业协会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组织提出。
第七条申请商标品牌培育基地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形成有区域特色的产业集群。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产值在全市位居前五名,在全省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同类产品有较多数量的注册商标;区别于不同产业,拥有一定数量的驰名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总量达5件以上。
(三)同类或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超过10家,近三年整个产业集群的销售额呈上升趋势。
(四)建立健全商标品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较完善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五)产品科技含量高,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实施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管理,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六)所在地区政府有相应的帮助扶持政策措施,并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制定了商标品牌发展规划。
(七)成员企业商标意识普遍较强,有创立商标做大品牌的主观愿望和要求。
第八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可以通过其所在地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确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应当填写《南京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资格申请表》,制定《关于创建南京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的实施方案》,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材料目录提供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
第十条各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地考察。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要求将材料上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书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申请书件基本齐备的,但需补正的,市工商局应当告知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各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限期内按指定内容补正,逾期不补正,视同撤回申请。
第十一条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照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查和考察,并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确认其资格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二条对符合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确认条件的,由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为“南京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经确认后,市工商局、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应围绕品牌培育、品牌发展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宣传推介。市工商局、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的宣传推介活动,打造南京市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的整体形象,提高基地及相关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