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滨政字〔202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 (
鲁政字〔2020〕16号)精神,加快推动全市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滚动使用,规范管理、防控风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以机制创新为重点,以财政资金循环使用和绩效提升为目标,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为建设富强滨州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二)目标任务。通过开展改革试点,建立完善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制度,逐步形成涵盖投前、投后、退出等各个阶段,管理办法齐全、操作规程完备的政策体系,推动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实现财政资金的良性循环。市级统筹相关财政资金不低于3亿元,用于实施股权投资改革,其中第一批安排6000万元。
二、投资范围
(一)产业化项目。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以及“四新”“四化”领域,对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成果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等项目,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重点投向企业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产业区域布局调整等项目。
(二)基础设施项目。对后续经营具有盈利性的公路交通、轨道交通、机场建设、水利设施、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旅游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可结合项目实际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运作模式和投资期限,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
三、工作机制
(一)分工协作机制。各级政府是股权投资资金的出资主体,授权本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股权投资相关工作。财政部门具体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股权投资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牵头制定股权投资综合性管理制度,原则上不参与股权投资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股权投资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提出股权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受托管理机构受财政部门委托代持股权,履行持股管理、风险防控等职责,要积极帮助被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助推项目做大做强。参照省级做法,结合滨州实际,确定滨州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市级受托管理机构。被投资企业是股权投资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按照股权投资协议安排使用资金,组织项目建设,保障投资者权益。(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长期任务)
(二)投资运作机制。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通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等方式,遴选确定股权投资计划。要加强股权投资项目库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对“瞪羚”企业、“白名单”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纳入项目库管理。受托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从项目库选择具体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及投资意向谈判,形成项目股权评估报告及入股申请建议书,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并报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实施投后管理并履行相关事项报告义务。财政资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待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原则上3-5年)或股权投资协议约定条件时,通过股权转让、上市交易以及企业清算解散等方式实施退出。(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长期任务)
(三)监督管理机制。对按规定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以及收回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专账管理。受托管理机构、被投资企业应建立财政资金第三方商业银行托管机制,规范资金结算,确保资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股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股权投资状况。要建立受托管理机构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对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资格复核。(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长期任务)
(四)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的资金规模和成效,采取“基础+奖励”的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