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滨财发〔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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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各市属开发区财政分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
滨政字〔2020〕16号),规范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运作,加强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市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滨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30日
市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制度,进一步发挥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滨政发〔2019〕11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
滨政字〔2020〕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投入、持有、退出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市级财政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可实施股权投资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是财政资金通过投资入股、阶段性持股、适时退出方式,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财政资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授权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受托管理机构实施投资管理。
第五条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滚动使用,规范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实施范围
第六条 根据市政府授权,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由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以及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财政局具体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股权投资的资金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牵头制定股权投资综合性管理制度,开展受托管理机构绩效评价。
(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股权投资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和验收等工作,提出股权投资项目清单和股权投资计划,参与受托管理机构绩效评价。
(三)受托管理机构受市财政局委托持有股权,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可根据需要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和监事等,根据被投资企业章程参与决策管理,积极帮助被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助推项目做大做强。
第七条 实施范围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以及“四新”“四化”领域,对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成果转化和产业调整等项目,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重点投向企业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以及重点区域布局调整等项目。对交通建设、水利设施、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旅游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后续经营具有盈利性的,可结合项目实际和管理要求,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
第三章 受托管理机构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应包括委托管理资金数额、运作程序、期限、权利与义务、费用支付、绩效评价等内容。
第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具有专门的业务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负责股权投资运营,并委托独立的审核机构对项目投资运作全过程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每半年向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受托管理资金运行以及被投资企业运营、项目进展、股权结构变化等基本情况,并根据项目进展需要,提出增加投资、继续持有、收回投资、不良处置等管理建议。
第十一条 除按照《关于实施投贷联动推动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滨财金〔2020〕3号)规定进行股权质押外,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对所持股权进行质押、担保或采取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受托管理机构应视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风险、监管难度等情况,按照不低于年度管理费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财政资金投资损失。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市财政确定的年度预算金额等,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方式,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研究确定股权投资项目清单和股权投资计划。
(一)投资的必要性;
(二)投资的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落实等;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被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滨州市内依法注册、纳税且主要经营场所、项目实施地均在滨州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清晰;
(二)申请项目符合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申报要求,且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科研、财务、法务管理等制度健全;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及到期未清偿债务,未列入政府相关部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其他需要符合的条件。
第十四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编制股权投资项目申请书,随同企业有权决策机构批准文件,按照股权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逐级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申请。被投资企业应当保证项目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申请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产业类项目遴选要突出高成长性。依据部门职责和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可分别遴选确定产业化项目,项目个数依据当年财政股权投资资金规模确定。对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白名单”企业、国家和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金狮奖银狮奖铜狮奖企业等称号的企业,其申报的项目可在同等条件下予以推荐。
第十六条 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项目实际和管理要求,从省、市确定的年度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中向托管机构推荐优选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每年遴选推荐一次。市财政局负责对业务主管部门遴选推荐项目的汇总、更新,不参与具体项目的遴选推荐。
第十八条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可采用普通股、优先股等形式,通过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非上市公司协议入股、受让老股(股权转让方式)以及发起设立项目公司等形式实施。中央、省以及市委市政府已明确实施单位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可直接注资或通过引导基金等方式运作。
第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在约定时间内对业务主管部门遴选推荐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及投资谈判,向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提报股权评估报告及入股建议书。其中,股权评估报告应包括被投资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风险点和防控措施、被投资企业价值测算和市场前景分析等;入股建议书应包括拟投资金额、股权占比、投资期限、退出预案以及跟投计划等内容。股权评估报告和入股建议书经备案同意后,受托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股权投资协议需约定参股方式、价格、比例和退出方案等内容,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财政资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且不是第一大股东;参股期限结合项目建设及运营期等因素综合确定,产业类项目一般为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基础设施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选择一家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对财政资金进行托管,承担资金的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资金分配文件等,市财政局及时将股权投资所需资金划入受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
第二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股权投资协议规定时间,将股权投资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银行账户,并督促被投资企业在投资完成之日起30日内完成章程修改、企业登记变更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章程或者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实施持股管理,跟踪项目进展,掌握被投资企业经营业绩,对股权变动、注册资本变更、并购重组、重大经营决策等依法行使相应权利。
第二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被投资企业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等事项时,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提出股权退出建议,并启动止损机制及时止损。
(一)被投资企业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被投资企业严重违反股权投资协议约定;
(三)财政资金拨付被投资企业6个月后,被投资企业未开展实质性业务或企业既定目标实现进度缓慢,难以按期达到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目标;
(四)项目验收未通过;
(五)项目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按约定实现正常目标;
(六)其他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事项。
第五章 股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以及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财政资金股权登记管理制度,在发生投资入股、持股比例改变、被投资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变更以及股权处置退出等情况时,及时进行登记管理,动态、全面、准确反映股权状况,并建立股权投资信息三方定期核对机制。
第二十六条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股权登记主要包括受托管理机构、资金托管银行、出资时间及数额、占股比例、拟退出时间、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等。受托管理机构应在完成财政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章程修改及企业登记变更后,向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申请股权投资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权投资协议;
(二)被投资企业属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企业登记行政机关出具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文件;被投资企业属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供股东名册记载证明;
(三)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及有效章程;
(四)被投资企业出具的出资证明书或者股权凭证;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变更事项的,受托管理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提交书面变更登记资料:
(一)股权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数额变更的;
(二)股权投资项目增减变更的;
(三)被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前五大股东股权变更的;
(四)被投资企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章程等企业登记行政机关登记信息变更的;
(五)受托管理机构资金托管银行变更的;
(六)投资股权退出的;
(七)其他需要登记的变更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投资企业应严格执行股权投资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主动配合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股权变动、注册资本变更、项目核心管理团队变动以及经营策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