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规字〔201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0)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残疾人保障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称残联)具体承担协调、指导、督促有关残疾人保障服务工作。
发改、建设、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物价、工商、房产、交通运输、旅游、文广新、卫计、体育、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第四条 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规定比例用于残疾人事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捐助和服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五条 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相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享受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称低保)待遇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七条 对盲人按摩企业的从业残疾人参加职工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所需单位缴纳的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多为3年。对盲人按摩企业的从业困难残疾人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
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含盲人按摩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本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多为3年。
第八条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设立残疾人专项险种。鼓励、支持各类残疾人组织和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参加商业保险提供帮助。
第九条 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第十条 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突发性事故等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特困残疾人,可申请临时生活救助。
第十一条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在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房选房及轮候、安置过程中可根据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优先照顾安排。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在分配安置楼层上给予优先照顾。
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房,由本人提出危房改造申请,经审批后进行改造,市、区可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对独生子女伤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夫妻,女方达到4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独生子女特别扶助金。
第十三条 对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残疾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享受低保待遇残疾人,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
第十四条 对低保家庭内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的特殊困难残疾人及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相关规定发放相应的生活补贴。
第十五条 对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发放护理补贴;对其中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居家重度残疾人,由社会服务组织按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助残服务。
第十六条 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持《残疾人证》享受下列服务:
(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轨道交通、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携带必备的辅助器具以及盲人携带有识别标识的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便利,并不得收费。
盲人可以携带有识别标识的导盲犬乘坐出租汽车。
(二)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标志机动车,在本市道路停车泊位免费停车2小时,鼓励其他停车场减免残疾人车停车费用。
(三)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活动中心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益性景点、公共活动场所。重度残疾人可以有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四)游览非政府主办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等场所,按相关规定给予门票优惠。鼓励非政府投资主办的上述场所为残疾人进入减免费用。
(五)下肢残疾的,可携带机动轮椅车进入以上各类室外场所。
第十七条 城市独立建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Ⅰ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Ⅱ类及Ⅲ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2%,且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Ⅳ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设立明显标志,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十八条 对使用机动轮椅车代步的下肢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燃油补助。
第十九条 街镇、社区(村)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建设“残疾人之家”,开展教育培训、辅助性就业和文化体育活动,以改善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减轻家庭的监护照料压力。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多样化服务。
第三章 教育文化体育保障
第二十条 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学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免费教育,适合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
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以康复为主,对重度肢体残疾(脑瘫)和孤独症的儿童少年,按照残疾类别和等级,采取学校教育、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政府设立的励志奖学金、助学金优先资助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学校自有助学经费应当向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倾斜。大力扶持残疾人参加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鼓励残疾人参加远程教育和自学考试。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门应当完善重度听力、视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等特殊考生的招生与考试办法,保障残疾人接受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对高中阶段以上残疾学生,实行教育专项补贴和奖励制度,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助学补助和助学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区应当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应当不低于普通学校人均公用经费的八倍。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特殊教育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在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附设的特教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及随班就读学生,对其社会实践活动费、住宿费等予以减免。
第二十五条 实施“残疾人体育健身计划”,选拔培养残疾人文化、体育、艺术人才,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和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城乡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应当配置适合残疾人的文化体育活动器材和设施。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盲人图书室,配备有声读物和盲文版书籍。有条件的农家书屋应当开设残疾人图书阅览室。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残疾人阅读推广等群众性文化活动。政府购买文化服务项目、文化创业产品,加强对残疾人文化创业的扶持。
第二十七条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各种传播媒体宣传残疾人事业,免费刊播相关公益节目和广告。区级以上电视台每周免费开播手语新闻并加配字幕。市、区各级电视台转播重大活动时,应同步安排手语服务。
第四章 劳动就业保障
第二十八条 人社、残联部门应当建立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依法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市、区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建立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