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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高技〔2020〕3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各单位认真开展省工程研究中心培育和建设工作,积极推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附件:

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

《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中心,是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需求,以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组织省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省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省工程中心建设的宗旨是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打造产业创新优势和创新生态优势,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面向国家和全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省工程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
(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国家和我省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键领域环节,引导优势创新单元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坚持结果导向,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省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根据国家、全省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关键工艺;
(二)以市场为导向,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我省产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支撑;
(五)承接政府、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验证、设计、试验任务,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七)为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做好技术、人才和成果的储备。
第五条 省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相关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主动组织、参与国家和全省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支持省工程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论证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择优认定。
(三)对已认定的省工程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并开展运行评价。
第七条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浙中央企业是省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省工程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省工程中心建设;
(二)落实省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省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省工程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省工程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省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全省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部署建设省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省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布局,并适时发布省工程中心申报通知。
第十条 拟申请组建省工程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省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良好的研发场地设施和设备仪器条件,科研场地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应在1000万元以上;
(三)具有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水平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高水平的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实施主体为企业的,专职研发人员应不少于50人;实施主体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专职研发人员应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应不少于20人;
(四)具有一批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五)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开放共享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鼓励省工程中心采用独立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鼓励各设区市和部门层面的工程研究中心优先申报。
第十二条 鼓励由省内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省工程中心。鼓励省内跨地区、跨行业,以及以省内为主联合省外优势企业、科研院所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须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的通知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并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地区(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及相关申报文件推荐给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拟组建省工程中心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重点包括组建省工程中心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综合研究后,确定拟认定的省工程中心名单,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予以认定。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七条 省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评价工作,对正式认定的省工程中心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开展评价。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第十九条 运行评价按照以下程序:
(一)材料提交。省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年度5月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省工程中心工作总结报告、省工程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省工程中心评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二)材料初审。主管部门对省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查意见,于评价年度的5月3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材料核实。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价工作指南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四)公布结果。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向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省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评价为优秀的省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对于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省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将进行约谈,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将给予1年整改期,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1年整改期满后,参加当年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运行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省工程中心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工程中心需要对组建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省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省工程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对省工程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省工程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计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其工程研究中心称号: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三)未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不配合评价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七)省工程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给予新认定省工程研究中心奖励补贴,支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日。原《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浙发改高技〔2009〕103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


为规范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导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编制评价材料,根据《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工作指南。

已认定的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需每三年一个周期进行运行评价,参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内容应包括: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自评表、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支撑材料。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报送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附:1.XX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编制提纲

2.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3.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支撑材料



附1


XX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

编制提纲


已认定的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需每三年提交工作总结,全面总结近三年省工程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省工程中心的建设情况,包括:组织架构的设置及职责、管理人员及技术团队、运行和管理机制、设备与资金投入情况等。

二、省工程中心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进展、研发试验能力提升等。

三、省工程中心所取得的相关成果,包括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发表的论文、参与制定的国家及行业标准、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

四、省工程中心所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重点是在推动我省相应行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及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五、其他有特色的创新工作情况。



附2


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权重

指标说明

1、实力与能力(37)

1、科技经费支出(6分)

1、科技经费支出额

3

考核期内固定资产购建费和研究开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与试验费用、委外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等)之和

2、科技经费支出同比增长率

3

3年平均值对比,即两个评价周期平均值对比

2、人才与队伍(9分)

3、总人数

2

工程研究中心在岗职工人数;合作单位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学生等不得计入

4、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比重

3

研发人员主要指从事研究、开发和工程化的技术人员数量

5、学术与技术带头人数量

4

包括包括院士、国家级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百人计划、长江学者、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国家杰出青年基金、省级千人计划、钱江人才计划、省杰出青年基金、省级万人计划、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及同级别的高层次人才认定计划

3、技术条件(10分)

6、科研仪器设备原值

5

已购置的研发设备、仪器的原值

7、科研场所面积

5

用于研发、中试、办公等用途的自有产权或使用权(含租赁)的科研场所面积

4、科技活动(12分)

8、在研科技项目数

4

包括评估期内工程研究中心开展的在研科技项目总数,按政府部门立项批准文件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9、新增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数

4

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国家发改委产业化项目、国家部委科研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计划项目等。学会、协会等一律不计。

10、新增对外合作项目数

4

包括与国外、国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项目

2、产出与贡献(45)

5、收入

6分)

11、技术性收入

6

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6、成果(16分),允许特别突出的1项取得16

12、专利授权数

4

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数量,发明者之一必须在在岗人员名单内或专利所有权为申报单位。

13、软件著作数、新药批件数

4

获得软件著作权数量、新药批件数量

14、科技成果获奖数

4

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发明专利金奖等国家级奖项,部委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等省部级奖项

15、新产品新技术数量以及发表论文著作数量

4

新产品新技术数量包括经鉴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在国际和国家权威期刊发表论文和被SCI/SSCI/EI收录论文数量,及出版的专著数量

7、行业贡献度

23分)

16、成果转化数量

5

包括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17对行业直接经济效益及行业评价

5

由于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的采纳和新产品的生产对行业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以及行业对工程研究中心的整体评价

18、对行业的社会效益

5

对于相关行业技术水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以及高质量发展等社会效益

19、培养和提供行业人才数量

4

通过组织技术推广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培养和提供给行业关键的、重要的技术人才,按人·小时计算

20、主持或参与国家与行业标准

4

主持或参与编制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省级)标准

3、体制与规划

(18)

8、体制与机制(11分)

21、重点考察治理结构、运行管理、人才激励、成果转化和合作交流机制

11


9、规划与目标(7分)

22、重点考察发展规划和研究方向

7


合计

100



附3


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支撑材料

一、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

表1 XXXX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数据填报总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址


工程研究中心基本数据

序号

类别

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

备注

科技经费支出

1.近三年科技经费支出

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购建费



研究开发费用



人才与队伍

2.总人数



3.研发人员数



4.学术与技术带头人数量


其中:院士



国家级人才



省级人才



技术

条件

5.科研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6.科研场所面积

平方米


科技活动

7.在研科技项目总数


8.新增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数


其中:国家级项目



省部级项目



9.新增对外合作项目数


收入

10.近三年总收入

万元



其中:技术性收入



成果

11.专利授权数



其中: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12.获批临床新药




13.科技成果及获奖数



其中:国家级奖项



省部级奖项



14.新产品新技术数量



15.论文数量



其中:国际权威期刊论文(TOPSCI/SSCIEI



国家核心期刊论文



16.专著(含软件著作)





17.人才培养



行业

贡献度

18.成果转化数量



19.对行业直接经济效益




20.形成国家与行业标准



其中: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



其它相关指标

21.与同行业或产业上下游相关的多少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建立长久、紧密合作共建机制



数据和资料确认签字

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联系人


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表2 XXXX-XXXX年科技经费支出(万元)

序号

类别

XXXX

XXXX

XXXX

XXXX

1

固定资产购建费



2

研究开发费用



3

科技经费支出同比增长率





小计

科技经费总支出





 注:科技经费支出指年度内固定资产购建费和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之和。


表3 工程研究中心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专业

学历

职称

职务

荣誉*

一、研发技术人员

1









2









3










……








二、非研发人员

1









2









3










……








 注*:荣誉“包括院士、国家级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百人计划、长江学者、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国家杰出青年基金、省级千人计划、钱江人才计划、省杰出青年基金、省级万人计划、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及同级别的高层次人才认定计划”。

表4 主要仪器设备情况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价

(万元)

数量

(/)

总价

(万元)

购置日期

1






2






3






4






5







……






表5 在研科技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

项目来源

承担单位

负责人

主持/参与

经费

(万元)

1



2



3



4



……




表6 XXXX-XXXX年新增国家及省部级重要科研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

项目来源*

承担单位

负责人

主持/参与

经费

(万元)

国家级

1



2



3



……



省级

1



2



3



……



*: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国家发改委产业化项目、国家部委科研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计划项目等。


表7 XXXX-XXXX年新增对外合作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委托单位

承接单位

经费(万元)

1


2


3


4


……


*:包括与国外、国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项目。


表8 XXXX-XXXX年(近三年)技术性收入(万元)

序号

类别

XXXX

XXXX

XXXX

1

技术转让收入




2

技术服务收入




3

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小计

技术性收入





总收入





表9 XXXX-XXXX年获得的授权专利/新药/软件著作批件清单

编号

专利号/批件号

专利名称/新药名称/软件著作

专利权人

发明人

授权时间

授权专利

1

2

3

……







新药

1

2

3






……

软件著作

1






2






3







……





表10 XXXX-XXXX年来重要科技成果获奖清单

序号

奖项名称

项目名称

奖励等级

是否为第一承担单位

获奖时间

奖励单位

国家级

1







2







3








……






省级

1







2







3








……






注: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发明专利金奖,部委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等。


表11 XXXX-XXXX年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清单

序号

新产品名称

立项时间

批准部门

单位

产品实现收入(万元)

国家级

1






2






3







……





省级

1






2






3







……









表12 XXXX-XXXX年国内外发表的代表性学术论文和专著成果(限10篇)

序号

论文(专著)名称

作者

单位

发表刊物/出版单位

发表时间

国际权威期刊发表论文(TOPSCI/SSCIEI

1






2






3







……





国家核心期刊

1






2






3







……





专著

1






2






3







……






表13 XXXX-XXXX年成果转化、转让或推广清单

序号

专利

/技术名称

转让日期

受让方/实施单位

成果应用的

产品

经济效益(万元)

1

2

3


……


表14 XXXX-XXXX年培养和提供行业人才清单

序号

培养班名称

时间

人数(人)

数量(人.小时)

备注

1

2

3


……

表15 XXXX-XXXX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的标准一览表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号

主持制订

/参与制定

标准颁布单位

时间

国家标准

1






2






3







……





行业标准

1






2






3







……





地方标准

1






2






3







……





团体标准

1






2






3







……






表16 其他情况总结说明

一、总结对行业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及行业评价(包括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等)(字数限制1000字)。












二、总结对行业产生的社会效益。要反映特色亮点成效、典型案例(包括重大科技成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运行机制改革与创新等)(字数限制1000字)。










三、治理结构、运行管理、人才激励、成果转化和合作交流机制等方面规章制度(字数限制1000字)











四、工程研究中心发展规划和研究目标说明(字数限制1000字)

















表17 审核意见及承诺书

依托单位审核意见:







本单位对以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任(签字):

依托单位(盖章):

期:



二、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科技经费支出:考核期内固定资产购建费和研究开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与试验费用、委外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等)之和。

2.科技经费支出增长率:按3年平均值对比,即两个评价周期平均值对比。

3.总人数:工程研究中心在岗职工人数;合作单位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学生等不得计入。

4.研发人员:主要指从事研究、开发和工程化的技术人员数量。

5.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包括院士、国家级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百人计划、长江学者、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国家杰出青年基金、省级千人计划、钱江人才计划、省级151人才、省杰出青年基金等。

6.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已有研发设备、仪器的购置的原值。

7.科研场所面积:用于研发、中试、办公等用途的自有产权或使用权(含租赁)的建筑面积。

8.在研科技项目:包括年度内工程研究中心开展的在研科技项目总数,按政府部门立项批准文件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9.国家及省部级重要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国家发改委产业化项目、国家部委科研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计划项目等。学会、协会等一律不计。

10.对外合作项目:包括与国外、国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项目。

11.总收入指年度内工程研究中心总经营收入。

技术性收入: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12.专利授权数: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数量,发明者必须在在岗人员名单内。

13.发明专利授权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数量,发明者必须在在岗人员名单内。

14.科技成果获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发明专利金奖,部委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等。

15.新产品新技术数量:包括经鉴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和省级新产品;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临床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16.论文数量和专著:在国际和国家权威期刊发表论文和被SCI/SSCI/EI收录论文数量,及出版的专著数量;

17.成果转化:包括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18.对行业直接经济效益及行业评价:由于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的采纳和新产品的生产对行业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以及行业对工程研究中心的整体评价。

19.主持或参与国家与行业标准数量:工程研究中心主持或参与编制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省级)标准。

三、需提供佐证材料清单

1.学术与技术带头人:附国务院、中组部文件(聘书)、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组织部认定证书等各类佐证材料。

2.新增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附立项文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3.新增对外合作项目:附项目合同或立项文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4.专利授权数:附专利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已受理但未取得证书一律不计。

5.科技成果获奖:附获奖证书复印件,获奖项目单位排名情况资料。

6.新产品新技术数量以及发表论文著作:新产品新技术证书;临床新药批文、农作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论文著作署名页等证明文件。

7.成果转化:成果鉴定、成果转让协议、成果获奖证书、项目验收报告等复印件,提供合同首页和盖章页。

8.主持或参与标准制定:附标准文件封面和有参与单位名单页的复印件。

9.管理机制:治理结构、运行管理、人才激励、成果转化和合作交流机制等方面规章制度文件。






https://www.zj.gov.cn/art/2021/1/11/art_1229203589_2225617.html




来源:浙江发改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