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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5-07-15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我市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调整后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照新的《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暂按表中下限执行。
二、核定征收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达到20%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三 、各区、县税务机关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分行业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四、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公告第3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15日

附件

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6-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15

交通运输业

10-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10-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加强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完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管流程,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天津市国税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在对我市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充分调研及摸底测算的基础上,对我市部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进行了调整。
二、本次调整涉及的具体行业和范围标准
本次公告对《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公告第3号)中三个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了调整,分别为饮食业、娱乐业和其他行业。
其中饮食业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范围标准为10%-25%,娱乐业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范围标准为15%-30%,其他行业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范围标准为10%-30%。
公告中同时明确,除另有规定外,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范围标准下限执行。
上述三个行业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较之前均有不同程度下降。通过本次调整,有效降低了相关行业的税负水平,支持了相关企业的发展。
三、公告中明确的其他事项
(一)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达到20%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实际情况调整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二)各区、县税务机关在完成核定征收鉴定工作以后,应当及时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分行业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保障广大纳税人的知情权。
四、本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