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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全市旅游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全市旅游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盐政办发〔2019〕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规定,予以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全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 ( 盐政办发〔2022〕38号规定,不再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全市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7日



关于加快全市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政策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盐发〔2019〕6号),特制定如下激励政策:

一、支持全域旅游发展

创成国家或省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市、区),市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50万元补助。

二、支持旅游环境建设

(一)列入全市旅游风景廊道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美丽乡村旅游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9〕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完成“厕所革命”新三年计划,经验收达到A级以上旅游厕所标准的,市给予定额补助。其中,达到A级的每座补助3万元,达到2A级的每座补助6万元,达到3A级的每座补助10万元。

(三)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全部免费开放并积极争取省级以上专项补助。经市批准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纪念馆也可参照市公办博物馆的运营费用给予补助。

(四)列入旅游风景廊道、重点交通沿线及景区周边进行环境整治的,农民住房改善计划优先安排,区域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优先调剂使用。完成环境整治任务并经考核达标的村(居)按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市旅游集散中心开通往返旅游景区的旅游班车,在旅游年票收入中优先给予补助。

三、支持旅游景区(点)建设

(一)列入创牌计划的旅游景区(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市给予150万元补助;当年被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单位,市给予50万元补助;当年被评为省级以上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市给予30万元补助;当年被评为省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单位,市给予10万元补助;当年被评为省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单位,市给予5万元补助。当年内同一单位获得不同牌子的,按最高项补助,不重复计算。

(二)列入创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单位,县(市、区)优先安排用地计划。通过省验收合格的,市给予建设用地计划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亩)。

(三)在规划区域内发展乡村旅游,可以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兴办旅游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使用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四)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