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实体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实体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实体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实体机构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体机构,是指以高校院所为主体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的各类实体性研发、培训、协调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三条实体机构应当依托高校院所的人才、学科和技术优势,通过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创业实践等,加强与社会力量合作,加快各类创新要素资源向我市转移、转化,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实体机构应当有明确的职责,组建专职管理团队,制定科学发展规划。
第五条省黄河三角洲可持续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可持续发展研究院)负责实体机构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第六条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应当每年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市校院所合作的年度重点领域和任务,指导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七条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应当建立实体机构绩效评价体系,重点围绕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人才培养与集聚、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等方面,每年对实体机构进行评价。绩效评价情况作为市政府支持实体机构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市财政对实体机构及市校院所合作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九条实体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或者获批(备案)建设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或者新认定(备案)众创空间(创客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按规定享受我市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实体机构聘用的全职高层次人才,可申报市级人才工程。
第十一条长期在东营工作的高校院所派出人员和团队,视为引进人才,按规定享受我市相关人才政策。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可持续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20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与高校院所共建实体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25信息来源: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可持续发展研究院管理中心
一、起草背景
高校院所是我国宝贵的创新资源,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校院所合作工作,将其作为实施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在政府、部门和企业层面与高校院所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转化了一批高新技术成果,引进了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联建了一批技术研发机构,取得了一批重要的科技成果。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资源进入东营,为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2014年9月19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东营市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实体机构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4〕22号)于2019年9月失效。为进一步推进东营市与市校院所的合作,加快高校院所技术、人才、项目等要素资源向我市转移、转化,促进实体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先后征求了市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