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全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全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办发〔2017〕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进一步降低全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

  

  进一步降低全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

  

  为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活力和创新动力,现就进一步降低全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 ( 国发〔2016〕48号)、《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 苏政发〔2016〕2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 苏政发〔2016〕156号),突出重点,聚焦热点,狠抓难点,有针对性、系统性地落实措施,努力提高企业对政策的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继续深化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展企业在用工、物流、税费、融资等方面的降本空间,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十大专项行动”,确保全年实现40亿元的降本目标,使我市实体经济综合成本合理下降,企业盈利能力明显增强。

  三、实施方案

  (一)全面落实人才用工政策,开展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专项行动

  1.严格执行阶段性降低用工保险缴费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严格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9%的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降至0.5%。扩大“援企稳岗”实施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加强劳动者与岗位的有效对接,通过市场化手段为企业输送所需人力资源。着力开展个性化培训,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免费技能培训。(市人社局牵头,市经信委、财政局、地税局等参与)

  (二)有序推进输配电电价改革,开展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专项行动

  2.积极落实国家、省电力直接交易相关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根据国家及省输配电电价改革要求,严格落实工商企业用电价格,推进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物价局、泰州供电公司等参与)

  3.放宽基本电费计算方式变更周期,对工业企业减半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调整自备电厂系统备用容量约定周期等政策。(泰州供电公司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三)推进能源市场化改革,开展降低企业用气(汽)成本专项行动

  4.推进能源价格体制改革,加强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根据成本监审结论,从紧核定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确保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修订《泰州市区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组织相关企业继续开展市区水汽热大用户价格直接交易,确保相关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市物价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等参与)

  (四)全面实施“绿色通道”政策,开展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专项行动

  5.实施货车通行费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持有“运政苏通卡”并同时使用本车“运政苏通卡”缴纳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通行费的货运车辆享有的优惠幅度从现有的2%提高到10%,优惠期暂定1年,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不予优惠。(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物价局等参与)

  6.实施船舶过闸费优惠政策。2017、2018年度内,交通船闸过闸费优惠20%、水利船闸过闸费优惠10%(不含经营性船闸)。对集装箱货运船舶免收交通船闸、水利船闸过闸费。(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水利局、物价局等参与)

  7.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引导物流企业充分取得进项税抵扣,落实通行费抵扣政策,切实减轻物流企业负担。(市国税局牵头,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等参与)

  (五)大力推进金融创新,开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专项行动

  8.高起点建设泰州市产融综合服务中心。构建“前台+后台”“线上+线下”“贷款+投资”“担保+风补”的产融综合服务中心,实现网络化、一站式、高效率的产融对接。开发融资信息需求系统,企业在线发布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在线发布产品信息,相关部门提供在线融资服务支撑。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形成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增进和信用激励“四位一体”运行格局。(市金融办牵头,市经信委、人行、银监局等参与)

  9.不断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统筹保险、基金、征信等金融服务和中介机构,推动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中心”,引导各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市区国有担保公司兼并重组,完善以保险公司为主的政银保风险补偿机制,提高对实体经济担保能力。(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经信委、人行、银监局等参与)

  10.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劵、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等创新品种。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各类金融债券,降低银行筹资成本。(市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人行、银监局等参与)

  11.深化银行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聚焦重点困难类企业,建立紧密型债委会、信息共享和量化考核机制。对发展前景良好、生产经营较为正常,有技术、有订单,但由于阶段性原因成为资金拖欠源头的企业,给予必要的支持。落实有关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的要求,努力化解债务风险。(市银监局牵头,市人行、金融办等参与)

  (六)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开展降低企业资本重构成本专项行动

  12.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加快一批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兼并重组。(市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等参与)

  13.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资产证券化和银行不良资产核销等相关税收政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行为,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针对有重组业务发生的企业,进行“点对点”服务,辅导企业按政策规定正确处理重组业务事项。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符合不良资产核销条件的,企业在进行专项申报后可在税前扣除。(市国税局牵头,市经信委、金融办、财政局、地税局等参与)

  (七)优化通关环境,开展降低企业外贸成本专项行动

  14.根据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工作方案,不断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