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差别化政策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差别化政策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差别化政策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南京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宁政办发〔2017〕95号),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以集约利用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重点,以差别化政策为抓手,鼓励各区(园区)因地制宜制定差别化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产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南京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建立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机制,在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差别化政策,鼓励引导企业绿色高效发展,促进落后淘汰产能退出,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发展。
(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差别化政策制定既要注重科学规范、体现公平公正,也要注重符合各区(开发区)产业特点和发展方向,确保差别化政策真正发挥效用。
(三)依法行政与探索创新相结合。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制定差别化政策,规范差别化政策行为,同时鼓励各区(开发区)结合当地实际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三、实施范围
按照《
南京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宁政办发〔2017〕95号)或各区(开发区)自行制定的绩效评价办法,工业企业分为A类(优先发展类)、B类(鼓励提升类)、C类(监管调控类)、C-类(警示类)、D类(落后整治类),对上述企业按类实施差别化政策。
四、主要政策内容
(一)价格类政策
在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工业企业用电、用水、用气到户价格及相关差别化价格政策基础上,按照综合评价分类结果实施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
1.D类工业企业加价标准。D类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不超过0.50元,其中2019年每千瓦时加价不超过0.30元,2020年每千瓦时加价不超过0.50元;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不超过0.90元,其中2019年每立方米加价不超过0.60元,2020年每立方米加价不超过0.90元;用气价格每立方米加价不超过0.90元,其中2019年每立方米加价不超过0.60元,2020年每立方米加价不超过0.90元。
2.C-类工业企业加价标准。C-类工业企业的用电、用水、用气加价标准按照D类工业企业加价标准减半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按照《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宁政办发〔201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