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规〔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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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3月1日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0日
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树立质量管理先进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广大组织更加重视质量发展,以质量升级助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
江苏省质量奖管理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扬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领域最高奖。市长质量奖授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请、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的获奖组织不超过4家。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标准可在扬州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zj.yangzhou.gov.cn/)。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协调评审活动;
(三)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候选名单。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
(二)建立评审专家库;
(三)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
(四)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
(五)对获奖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六)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江苏省和本市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条 近3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的;
(二)因重大质量投诉被查处的;
(三)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的;
(四)在国家或江苏省质量监督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五)存在重大劳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依法纳税失信记录的;
(六)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自愿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确定候选名单、公示、市人民政府批准等程序进行。
(一)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组织经营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