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发〔2009〕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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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产局拟定的《关于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市房产局 2009年12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改善广大市民居住条件,继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一)加大和优化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统筹规划布局和综合配套,努力扩量增速、提升品质。2010年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650万平方米。
(二)加大廉租住房的保障力度,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无房家庭纳入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三)将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收入1000元/月、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四)加快推进危旧房片区改造,力争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100万平方米剩余危旧房片区改造任务。
(五)建设部分公共租赁房和青年人才公寓。
二、继续支持居民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
(六)在贯彻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建房〔2009〕395号)基础上,继续支持自住型住房消费,在本市首次购买普通住房(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0以上,不含酒店式公寓,下同),给予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
(七)继续支持改善型住房消费,夫妻双方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出售原住房,并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给予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
(八)购买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给予房款总额1%的购房补贴;因拆迁(含危旧房改造)购买产权调换的普通住房,给予按规定抵扣后房款差额1%的购房补贴。
(九)凡符合上述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继续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十)上述自住型、改善型住房消费和购买保障性住房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商品住房以合同鉴证日期、二手住房以登记受理日期为准,由购房人提供购房补贴申请书、承诺书,经审核后发放。
(十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十二)商品房预售严格实行“实名制”认购,已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的住房,在尚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转让。对所退房源继续实行网上公示、自主申请、公证摇号、公开认购,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拒接他人认购。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优化土地供应,加强批后管理
(十三)促进土地市场供需平衡。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市场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规模;进一步改善土地供应结构,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划在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地区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区位布点应相对均衡,尽可能提高集约开发程度。探索在主城周边普通商品住房新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性住房。
(十四)严格贯彻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出台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