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3]70号 2003.08.01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07〕159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第一、(四)13款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一、(一)1.2.(二)7、第一项,粮食企业收到补贴免税已废止见(2011国财政部令第62号)
一、(三)1
一、(四)1.3.10.11.13
一、(五)7.11
一、(六)1.3.
一、(七)2.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我省服务业进一步发展,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加快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政策,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服务职能
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在服务业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税收的服务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服务业的更快发展。
(一)服务行业的综合优惠政策
1.服务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营业税起征点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
2.2005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按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2005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4.2005年12月31日前,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5.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6.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7.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8.服务型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服务型企业关闭、停产、搬迁及空壳企业闲置不用的土地(不包括其他原因闲置不用的土地),经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并报省局备案,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企业、单位和个人办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房产、土地,能与其他车船、房产、土地划分清楚的,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企业用工会经费兴建的图书馆、阅览室等房产,未计入企业固定资产账目的,免征房产税。
11.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可依法申请减免税照顾。
(二)交通运输、仓储方面的优惠政策
1.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税额按载货汽车税额的五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3.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免征车船使用税;机动车的拖挂车,按机动车的七折计征车船使用税。各种机动车、拖挂车,载重量超过10吨的,其超过部分减半征税。
4.铁路、公路、船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5.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供销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6.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供销社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邮政电信、信息传输方面的优惠政策
1.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对铁通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铁通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铁通公司在组建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4.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5.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及各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于从原中国电信总局剥离资产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6.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子公司在分立前已贴花资金,免征印花税。
(四)社区居民服务、卫生福利方面的优惠政策
1.托儿所、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免征营业税。
3.2005年12月31日前,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核认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5.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服务业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7.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自用车船的车船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8.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学校、医院、诊所(包括企业办的)本身业务用账,暂不贴花。
9.民政部门办的安置残疾人福利工厂用地,残疾人占职工人数在35%以上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1.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12.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13.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五)文化体育、科技方面的优惠政策
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