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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8〕28号2008-2-26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市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营销服务部):
现将《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对全省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7]55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法[2007]37号)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适用范围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向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应税未税机动车辆。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应税未税”机动车辆,是指依据现行车船税有关规定应缴纳车船税而不能向保险机构提供完税凭证的机动车辆。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年适用税额标准(包括外省在江西省境内办理“交强险”且未在外省缴纳车船税的车辆),按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法[2007]3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应同时代收代缴同期车船税。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计算方法:
(一)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