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6〕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内容、个人所得税的内容第十条第一项第2目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为进一步规范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所得税前扣除时所应报送的相关项目资料明细,详见附件。
附件一:纳税人应报送的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资料明细(略)
附件二:纳税人应报送的
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资料明细(略)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以下简称税前扣除)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规定的准予扣除的项目(
个人所得税仅指经营所得),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 税前扣除管理分为申报备案类管理、审批类管理。
(一)申报备案类管理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税前扣除但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广告费支出、坏帐准备、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搬迁改造补偿收入、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的不动产、设备等资产无偿用于生产经营等项目。
(二)审批类管理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地税机关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集团提取技术开发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销售费用大包干、财产损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项目。
第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下属基层局(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税前扣除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地税机关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税前扣除的受理与送达应实行“一窗”对外,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办税场所统一办理。
第六条 地税机关的税前扣除审批工作原则上实行无纸化审批、信息化管理。税前扣除的信息化管理软件,由市局统一组织开发、使用和维护。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权限
第七条 地税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遵循税前扣除的原则,加强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地税机关受理审批类管理的税前扣除项目,按照规定的权限,采取两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方式。基层局权限的,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市局权限的,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批;市局直接受理的,市局负责审批。
第九条 市局相关税政处有对税前扣除项目的调查权、审核权。
第十条 各项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销售费用大包干
1、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按当年预计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的3%以内提取包干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按3%~5%以内提取包干费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超过5%比例提取包干费的,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2、
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按当年预计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的3%以内提取包干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超过3%的,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的有关销售费用扣除率在包干费总额60%以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超过60%的,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二)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额在300万元以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财产损失额在300万元-1000万元以内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财产损失额超过1000万元的,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对外借款发生的损失和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分金额大小一律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三)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对总机构与所属企业均为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对不属于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且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对不属于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且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对按规定需上报总局审批的,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后,上报总局审批。
(四)集团公司提取技术开发费
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在同一省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跨省的,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后,上报总局或总局授权审批。
(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各项税前扣除审批的决定,应以地税机关名义作出。送达纳税人的相关决定、通知等文书应加盖地税机关公章。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程序所对应的岗位。
(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审核审批流程所对应岗位:
1、受理环节对应的岗位为文书受理岗。
2、审核环节对应的岗位为税源管理岗。
3、复核环节对应的岗位依次为管理科(所)长、税政科待批事项复核岗、税政科科长、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
4、审批环节对应的岗位为基层局主管局长。
(二)市局审批流程所对应岗位:
1、受理环节对应的岗位为相关税政处文书受理岗。
2、审核环节对应的岗位为相关税政处待批事项复核岗。
3、复核环节对应的岗位依次为相关税政处待批事项复核岗、相关税政处处长、市局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
4、审批环节对应的岗位为市局主管局长。
第十三条 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各环节人员的职责划分如下:
(一)受理人员须对受理是否及时、申请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负责。
(二)审核人员须对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及可靠性负责。
(三)复核人员须对数字逻辑关系及政策依据的正确性及准确性负责。
(四)审批人员须对审批意见是否符合权限规定负责。
第三章 管理工作程序
第一节 申报备案类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需要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由纳税人在年度所得税申报的同时按要求报送相关税前扣除项目备案申报表。申报表表样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或由纳税人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
第十五条 采取窗口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持税前扣除项目备案申报表一式二份到办税大厅“纳税申报”窗口直接办理纳税申报。受理人员在纳税人报送的备案申报表上加盖印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表内容录机,同时提交审核人员。
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应自行填写税前扣除项目备案申报表,经逻辑关系审核通过后提交网上报税系统,由信息中心进行实时转换,提交到管理科审核人员。
第十六条 审核人员应于接到备案申报表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和纳税人申报的内容,对其报送申报表的完整性、表中逻辑关系的准确性、税收政策的适用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录机,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审核时发现问题,在汇算清缴期内审核人员应对申报备案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清楚,下达《所得税前扣除纳税调整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交受理人员送达纳税人,通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并重新申报,一份随其他资料归档;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审核人员应启动纳税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税务人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对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重点监督、评估、检查。
第十九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结束后20日内,应按要求建立税前扣除申报备案类统计管理台帐,对税前扣除申报备案类事项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节 审批类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应的书面材料。
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应如实反映纳税人的自然情况、经营状况、申请税前扣除的类型、相关的证明资料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的依据等。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应按要求填写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表,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表表样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或由纳税人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文书受理岗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审查纳税人填报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将有关项目录机生成《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由受理人签字后,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随纸质资料传递、存档。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和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员应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税源管理岗审核人员。
第二十六条 审核人员应于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审核,将有关审核事项内容及调查审核意见录机后,将申请材料送交复核人员。
第二十七条 复核人员应于接到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意见录机,对需要到户调查核实的,应在调查结束后,将有关调查审核意见录机,然后提交本局执法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经执法委员会审议后,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将执法委员会审批意见录机,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签批意见后,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本局负责税政工作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属于本局审批权限的,税政部门根据本局审批决定制作《批准税前扣除通知书》或《不予批准税前扣除通知书》一式两份,加盖本机关公章,一份送交受理人员送达申请人,一份随其他有关资料存档。
第三十条 对不属于本局审批权限的,由本局税政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将本局审议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市局相关税政处。
第三十一条 市局相关税政处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将调查审核意见录机后提交主管局长审批。对发现有问题或事实不清的,应会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三十二条 对应提交市局执法委员会进行审批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将申请材料提交市局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 市局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收到市局相关税政处的材料后,进行复核,并提交复核意见,提请执法委员会审议。对发现有问题或事实不清的,可以会同市局相关税政处及主管税务机关到纳税人处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三十四条 市局执法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决定后,执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