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9-05-20 桂地税函〔1999〕1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面向社会办学校征免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1999]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因此,南宁市育才双语实验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