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4]106号 2004-5-25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苏地税规[2011]9号
)规定,第一条有关个体户业主的费用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4]5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总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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