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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2008〕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不发宁波)、义乌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外贸易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防范出口企业走逃行为的发生。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中的“企业认定信息查询打印”功能。“企业认定信息查询打印”主要侧重于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出口企业和海关代码变更企业的认定管理。各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根据登录系统时的提示信息,使用“企业认定信息查询打印”功能查看未办理认定出口企业的详细信息,督促出口企业及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使用前请各地系统管理员做好使用权限的受权工作。
二、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5〕51号文件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出口企业,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并补办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手续。对在补办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的,一律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三、建立新办理认定出口企业实地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