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2-23 桂政发〔2003〕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桂政发〔2010〕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已经2003年12月22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利用外资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有关规定,对外商在广西投资所应缴纳的地方所得税,作如下规定:
一、在广西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根据税法和有关优惠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在广西举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