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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外发[2001]54号 2001-9-24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前审批和扣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0〕4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范围
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
(三)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
(三)企业的坏账损失;
(四)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
第三条 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范围
(一)企业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二)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三)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按批准的数额在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五条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
企业发生财产损失并已确认其数额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书面申请,要求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所得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间;
(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表;
(三)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财产损失证明材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期限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