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23〕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我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市税务局指定纳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市税务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 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 对象 |
审 批 部 门 |
1 |
对纳税人 延期申报 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27 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 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 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 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 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 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 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 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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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人 |
主管 税务 机关 |
2 |
对纳税人 变更纳税 定额的核 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 则》第47条第3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 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 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 纳税额。” |
纳税 人 |
主管 税务 机关 |
3 |
增值税专 用 发 票 (增值税 税 控 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 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 批。 |
纳税 人 |
区县 税务 机关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 对象 |
审 批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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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最高 开票限额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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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采取实 际利润额 预缴以外 的其他企 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 的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 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 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 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 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 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 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 的其他方法预缴。” |
纳税 人 |
主管 税务 机关 |
5 |
非居民企 业选择由 其主要机 构场所汇 总缴纳企 业所得税 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 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 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 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 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 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 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 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 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 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 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 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 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 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 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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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 民企 业 |
非居 民企 业各 机 构、 场所 所在 地税 务机 关的 共同 上级 税务 机关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 对象 |
审 批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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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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