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函〔2012〕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2号公告

,以下简称《
公告
》),现将有关具体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对企业首次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15%
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进行审核确认,以后年度该优惠事项由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实行备案管理,汇算清缴后按规定实施后续管理。
二、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优惠税率的审核确认工作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进行,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规定的鼓励产业范围;
(二)企业鼓励类产业主营业务收入是否达到收入总额的70%以上。
三、审核确认以后年度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对享受优惠税率企业主要备案以下内容:
(一)审核确认文件(仅备案第一年提供);
(二)收入明细材料;
(三)鼓励类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重计算材料。
四、《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颁布之前,企业符合《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