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0-12-10 沪财农〔1990〕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6]5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宝山、杨浦区)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经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1990)165号文批准同意,现将《上海市
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发布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
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
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办法
》的有关精神和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
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制度。凡属(
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办法
》规定减免范围内的纳税人(含三资企业)在办理申请用地的同时,均应向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减免申报,具体手续如下:
1、分别向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交
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减免的理由。
2、持减免申请报告,到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要求填制《上海市
耕地占用税免减税申报表》,盖章后,交由上越管理部门对填列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3、持减免申请报告、《上海市
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