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全文废止】
2012-01-30 沪财会〔20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七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1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
》 (
财税〔2011〕111号
)等相关规定,现将本市部分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的
会计处理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
会计处理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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