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财行〔2012〕21号 2012-05-17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3号
)规定,现就本市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
财税〔20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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