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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苏国税发[1997]435号1997年9月2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1) ( 苏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第2条、第4条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规定,只能开6%征6%,坚决制止和杜绝开17%征6%的做法”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定,第四条废止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在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地区的少数领导,对贯彻落实新税制思想上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因而,在一些地区未严格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违反规定购领、开具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