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8-14 川国税函发[1995]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 ( 川国税函〔2008〕155号
)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一、问:对1995年元月以后,仍实行按动用抵扣办法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由哪一级税务机关审批?该类纳税人应怎样使用和正确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批核实证》
答:根据
财税字[1995]42号
、
川国税发[1995]93号
、
川国税函发[1995]95号
的规定,出库国家储备物资,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货物,破产、倒闭、解散、停业企业销售货物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1995年1月1日以后,仍实行按实际动用数报批抵扣的办法。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确定为:外贸企业申请抵扣出口转内销售物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按
川国税函发〔1995〕100号
第四项问答规定执行;企业申请抵扣实际出库的国家储备物资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破产、倒闭、解散、停业的企业申请抵扣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凡动用抵扣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凡动用抵扣税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各地(市、州)国税机关审批,审批权限不得再层层下放。
上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在地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向企业核发《
增值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批核实证》。纳税人填写《核实证》时,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台帐》的“月份”栏填写动用存货所属月份,“抵扣比例”栏改为“动用抵扣”,“当月抵扣税额”改为“动用抵扣税额”,填写税务机关实际批准的抵扣税额。税务机关仍应按季审核,在《审核记录》页签字盖章。本季度无动用存货的,应予以说明。外贸企业一九九五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暂不填写,在《备注》第一页上填写一九九五年年初期初存货余额,并由发证机关审核盖章。
二、问:实行增税先征后退(返)、即征即退的一般纳税人,实行按比例抵扣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办法的,应如何确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比例?其应退(返)的
增值税税额应如何计算?
答:实行
增值税先征后退(返)、即征即退的一般纳税人,应依照
财税字[1995]42号
的统一规定按比例计算抵扣的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退(返)税期内,其年抵扣比例统一确定为25%。上述一般纳税人应按月将本期应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转入本期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抵扣完以后,再计算本期应退(返)的
增值税税额。个别企业当年要求下浮抵扣比例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对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且当年要求下浮比例在10%以内的一般纳税人,省局授权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
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口货物动用期初存货所含已征税款应按川国税外[1994]20号的规定,不得在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因改征
增值税后多缴税款而需给予返还的,在计算其应返还的税款时,还应抵减已计入产品成本的出口货物动用期初存货所含已征税款。
三、问:三峡库区及国家重点工程搬迁企业,其期初存货已征税额可否从1995年起至搬迁日止抵扣完毕?
答:根据
川国税发[1995]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