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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函[2009]1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我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后,各地反映了一些情况,为便于政策执行的统一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根据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即五级分类:
正常类贷款:不计提呆帐准备
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25%
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