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1.31 吉地税所字〔1996〕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5〕227号
]转发给人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到外省经营的
建筑安装、装璜装修企业,经税务机关认定应回我省纳税的,必须回我省缴纳所得税,违反本条规定的税务机关有权从其开户行扣缴应纳税。
二.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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