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所发[2000]96号 2000-6-6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规模抵免
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业以(晋财税字[2000]3号)文件转发各地,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国税发[2000]13号
,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158号、159号文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办法
”第八条,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直接报山省国家税务局审核。
二、“
办法
”第九条,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在改变后一个月内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报送有关资料。
三、“
办法
”第十二条,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地、市国家税务局,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四、“
办法
”第十三条,地、市国家税务局将有关情况与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文件中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料相核对,调查核实后在20天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五、“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