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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开展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开展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2013-05-26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试点开展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试点纳税人范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

(二)试点发票范围:单张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

二、相关要求

(一)试点范围内的纳税人,每月纳税征期前需将上月收到的所有单张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中的有关信息内容,通过“浙江省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

系统”如实填写、上报至税务机关。填写、上报路径为:浙江省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业务受理—发票管理—录入发票信息比对”。填写内容为: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金额。纳税人可即时录入并上报受票信息,也可分批分次逐条录入上报。

凡受票方上传的发票信息与开票方上传的发票信息一致的,比对结果显示为“相符”;信息不一致的,显示为“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