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2015-07-1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地税系统(不含宁波,下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
)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就浙江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予以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分局立案查处的拟查补税款金额在15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查补税款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其他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查补税款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查补税款金额在3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特此公告。
关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