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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国税税政发﹝1994﹞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反映了一些税政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原“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抵扣问题。1993年7月1日新会计制度实行以后,仍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征收增值税的试点企业,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为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时核定的期初存货应扣税金减去以后动用库存并已予扣除部分后的余额(即“期初待扣税金”),和1994年1月1日前购进货物但在1994年6月30日以前取得的购货发票(经税务部门认可)所计算的已征税款之和,这类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否按规定按季抵扣,由各县(市、区)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掌握执行,如抵扣,则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