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 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4-07-04 国税发〔1994〕第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现就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及《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原则,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应按
税法
及其
实施细则
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其对学生所收取的费用以及其他收入,除依照《
营业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