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武地税发[2010]62号 2010.10.21
USHUI.NET®提示:根据《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和失效废止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规定,第1条第1款、第2款,第2条第2款废止
各地区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宏观调控要求,根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10]26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收管理的问题
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市地方税务局就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但在实际征收过程肿,仍存在预征税款不到位的问题。因此,对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的收入,要严格按照下列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预收普通标准住宅,依预收收入的0.5%预征土地增值税;预收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房地产,依预收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单纯土地转让,依预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单位转让房地产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旧房时,依预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预售新建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区内厂房车间,应填报《预售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内厂房车间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审批批准后,土地增值税暂不实行预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征收。对新建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内厂房车间项目肿的其他房地产,应分开核算,并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凡未分开核算的,对该项目一律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的问题
对符合《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 (
鄂地税发[2008]207号
)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对审核确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必须先行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并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流程》(武地税函[2008]112号)有关规定办理核定征收审核手续。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的开发产品,符合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其核定征收率分别为:
1.销售普通标准住宅,按核实销售收入的1%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销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开发产品。按核实销售收入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按核实销售收入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旧房,如符合《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 (
鄂地税发[2008]207号
)第十九条关于核定征收的规定,可按销售收入的3.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严格清算方式管理的问题
对经济适用房项目,上市公司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企业单纯转让土地。营业用房、写字楼、度假村、别墅等项目,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