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2.16 吉地税发〔2009〕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8〕175号
)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有关问题一并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
财税〔2008〕175号
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人应征收
契税。
二、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
财税〔2008〕175号
,应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
契税。
三、凡于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企业改制重组并签订正式产权转让合同而未办理土地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仍按
财税〔2003〕184号
及
国税函[2006]844号
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年12月29日 财税〔2008〕1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号
)规定,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