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9]1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一分局、涉外税管理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32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国国际税收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履行职责,堵塞漏洞,切实做好非居民税收征管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号
)文件规定,切实履行好所辖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征管职责。积极贯彻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总局针对规范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出台的一系列文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源泉扣缴管理操作办法,不断总结经验,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学习和宣传,认真研究分析其与旧法的变化。要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属于境内劳务的判断标准,不断提高境内外劳务研判能力,进一步堵塞征管漏洞。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尤其要加强非居民向我国居民企业收取的属于境内应税劳务的安装调试费、认证费、检测(验)费、保管费、设计费、培训费、咨询费、律师费、佣金、利息、出租有形动产租金等收入的营业税征管。
二、强化基础,把好关口,不断提高非居民税源监控能力
要做好非居民税收的税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是基础,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是关口,建立管理台账和管理档案制度是内部制度保障。
各级地税局要加大《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
国税发〔2009〕3号
)和《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