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2.04.05 冀国税函【2002】1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增值税减免审批事项及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 ( 冀国税发〔2004〕189号
)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软件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软件生产企业在申请返还超税负的
增值税款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河北省信息产业厅与河北省国税局、地税局以联合文件下发的《准予登记的软件产品目录》;
(二)河北省信息产业厅批准核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三)需返还税款的软件产品《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