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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费)征收管理权限下放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费)征收管理权限下放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湖南地税金税三期工程上线工作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将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收管理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请各级地税部门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移交工作,做到“底子清楚、接交平稳、管理有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管权限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应税劳务发生地所在的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费)日常征收管理,提供纳税服务,承担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工作。
二、登记与申报纳税(费)问题
跨县市区的交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纳税人,凭同一工程合同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多份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分别在途经的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项目登记。路面、路基等基础工程按照各县市区里程所占比例划分计量,并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及工会经费等;桥梁、隧道、涵洞等特殊工程不参与基础工程比例划分,单独计量后向途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及工会经费等。工程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三、税(费)入库级次问题
征管权限下放后,各项税(费)入库级次保持不变。即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建安营业税为省独享收入,以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征缴的其它税(费)为项目所在县市区收入。
四、稽查权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