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9]59号 2009-3-31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营业税部分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营业税部分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抓项目促发展”这一战略部署,牢牢抓住项目建设这一重点,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对拉动内需、扩大总量、优化结构、增强后劲、带动就业、推动发展的“经济引擎”作用,进一步增强全省地税部门服务项目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做到着力在培植税源上下功夫支持项目建设,着力在落实政策上下功夫扶持项目建设,着力在优化服务上下功夫帮扶项目建设,着力在提高效能上下功夫促进项目建设,不断提高服务项目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为加快我省项目建设和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结合地税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订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
一、支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1.鼓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入。全面落实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降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成本。(1)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线用地,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交通部门的港口其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岩、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鼓励重大项目技术改造和创新
3.鼓励重大项目企业技术开发。重大项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支持重大项目企业技术成果转让。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促进高新技术项目企业发展。重大项目企业属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并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落实国家支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6.促进重大项目企业技术进步。重大项目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7.鼓励创业投资项目企业发展。对创业投资重大项目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三、支持重大项目节能减排
8.引导重大项目企业环保节能。对重大项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支持节能减排设备投入。重大项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0.鼓励重大项目企业资源综合利用。(1)重大项目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符合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2)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3)对矿山的采石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支持农业项目发展
11.鼓励从事农业项目劳务。重大项目企业从事农业生产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免征营业税。
12.支持农业项目开发。重大项目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远洋捕捞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支持农业项目土地利用。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支持重大项目人才引进
14.对重大项目企业人才引进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服务于重大项目企业的外籍人员(含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下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在2000元/月的基础上再加扣2800元/月(共计扣除4800元/月);对外籍人员取得的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取得的伙食补贴、洗衣费、出差补贴收入和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其他费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N股、H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对重大项目培养人才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太阳能学院、软件学院等为重大项目产业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由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的涉及重大项目产业发展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且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予以免征营业税。
16.帮助重大项目企业解决劳动用工。(1)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2)支持企业招用返乡农民工。对企业招用返乡农民工,经劳动部门审批视同下岗再就业人员。以2008年9月底企业在职职工人数为基数,对企业新增职工中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返乡农民工,按实际招用的人数,依法给予定额依次扣减税费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六、减轻重大项目企业税收负担
17.引导重大项目企业合理利用土地、房产。对重大项目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给予适当的减免照顾。
18.支持房地产项目发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9.落实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对重大项目企业中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0.降低重大项目企业经营成本。对重大项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财产损失,实行即报即批。
七、优化重大项目税收服务
21.牢固树立“抓项目促发展”的意识。加强省情教育,统一思想认识,使各级地税部门充分认识到项目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调整经济结构的必由之路,从而把服务抓项目、谋项目、上项目作为己任,增强服务项目建设的责任心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