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代理市场的监管和规范税务代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5-15 沪税稽〔2001〕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1996]116号],现就加强税务代理市场的监管和规范税务代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税务代理市场的监管
1.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1996]116号]第三条 规定:“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各级税务机关在接受社会中介机构代办涉税事务前,必须对从事税务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进行资质确认。在《关于公布〈上海市2001年度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的通知》[沪注税[2001]2号]中列明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均可从事税务代理工作。
2.经市税务机关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在按规定接受纳税人委托代办涉税事务时,各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