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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6-25                                                                              云国税发[2003]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石油分公司)因内部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将从2003年7月1日起,取消县级支分公司(含全资加油站,下同)的核算职能,改由以地、州(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为了支持企业的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地、州(市)、县级分公司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申报、缴纳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地、州(市)级分公司(含玉溪分公司所属的西双版纳、思茅、景谷、澜沧四个县级支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县级支公司为地、州(市)级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二、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
(一)各级分支公司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统一由地、州(市)级分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律在地、州(市)级分公司集中申报抵扣。
(二)各级分支公司根据计算分摊的增值税分别就地申报(简易申报)缴纳增值税
1、各级分支公司应纳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各级分支公司当月应交增值税=地、州(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交增值税总额×;﹝各级分支公司当月销售收入÷地、州(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当月实现销售收入总额﹞
地、州(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