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2-17 沪财企一〔1996〕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第一条第1点,第三条第1、3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新的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实施近三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文件。现根据这些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涉及
企业所得税方面若干问题的处理明确如下:
一、关于捐赠的处理
1.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
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捐赠的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
企业所得税。
2.企业捐赠支出的处理。
(1)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
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予税前扣除,具体计算程序加下:
第一,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
第二,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第三,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应据实扣除。
(2)企业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利息支出的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支付数予以税前扣除。
企业通过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以及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加上最高上浮利率(包括各种手续费后不超过2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筹集资金作为股本金的,一律在税后分利,不得在税前支付股息。
三、关于企业保险费用的扣除
1.企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经主管财税机关审查核实,可在税前扣除。
2.企业为职工个人支付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保险费用,应按规定可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3.企业按规定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基金),可在税前扣除。
4.企业按市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企业贷款担保的处理
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企业承担的本息,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五、关于住房周转金的处理
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如按规定办法提取数不够交纳的,其不足部分,经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企业支付职工宿舍的维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
六、关于各类会费的处理
企业加入工商联合会而交纳的会员费,准予在税前扣除。工商联合会的会员费结余数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企业应交纳会员费的数额。非经财税部门批准,企业交纳的其他各类会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处理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企业当期总收入按规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其利息支出按规定执行。
八、关于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补税的处理
1.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应按规定补缴
企业所得税。投资方
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的,不退还
企业所得税;投资方
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利润应按规定补缴
企业所得税;投资方
企业所得税税率与联营企业一致的,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不补缴
企业所得税。
投资方企业应提供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
补缴
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加下:
(1)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企业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
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
企业所得税税率
(3)税收扣除额=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
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2.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主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再按规定补缴
企业所得税。
3.投资方企业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而分回的利润,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规定补缴
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而适用15%或24%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其中方投资者分回的利润应按税率差补缴
企业所得税。
4.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规定补缴
企业所得税。
5.企业对外投资应分的利润、股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