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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保证金管理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保证金管理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2000〕42号 2000年6月2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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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为加强发票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发票保证金的收取

1.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即:“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

2.对应办理发票保全的用票单位和个人能提供担保的一律不准收取发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单位要填写“